(一)申报单位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2.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在我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或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超过3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的。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2年度研发费用不满1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对于2022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在1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相应增加1项;对于2022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限项。
5.不存在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到期且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情况。
6.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前3位负责人
1.项目第1位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项目前3位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可由高校院所出具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续签)需要覆盖项目执行期。
3.项目前3位负责人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4.项目前3位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3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