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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分析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

发表时间:2024-01-25 13:01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智行律师团队 刘雪梅

阅读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对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技术信息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对此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龙海市xx模具厂所主张的模具图纸系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的技术信息、能为模具厂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模具厂与员工签有员工手册、约定了保密条款,因而该模具图纸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一) 2010年3月,被告蔡某某到龙海市xx模具厂工作,从事模具图纸设计工作。


(二)2010年10月,被告蔡某某多次违反《龙海市xx模具厂员工守则》规定,擅自将其经管的模具设计图纸通过电脑网络“QQ聊天窗口”发给已离职但从事同行业的赖某某,由赖某某开发同样的模具供给原告客户的竞争对手,生产同样的产品,挤压原告客户对市场的占有率。


(三)原告龙海市xx模具厂以被告蔡某某泄密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开除蔡某某的通告。

裁判要点:


原告龙海市xx模具厂所主张的模具图纸系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的技术信息,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可从公开渠道获取,且该图纸是原告龙海市xx模具厂加工制作模具的基础,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原告龙海市xx模具厂也与本厂员工签订了员工守则,约定了保密条款,应当认定原告龙海市xx模具厂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告蔡某某负有对原告龙海市xx模具厂的模具设计图等技术资料保密的义务。原告龙海市xx模具厂所主张的模具图纸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商业秘密。蔡某某擅自将模具图纸发送给案外人侵犯了原告龙海市xx模具厂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商业秘密的认定须保证相关信息没有进入公众熟知领域,也没有被该领域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同时该信息存在一定商业价值,包括既存的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并且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性质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相关商业信息。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可以明确商业秘密范围、给予具体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加强对重点员工、关键部门、涉密载体的管理,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权后可以就其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刑事立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文章分类: 商秘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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